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 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4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中国证券报》
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华安红利机遇”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
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红利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
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简称“《说明》”,
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7 日,即 2025 年 4 月 7 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
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6 日 17:00 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华安红利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红利机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
面授权且授权不同受托人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
表示不一致,则视为无效授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
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九、重要提示
表决票。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附件一:《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
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
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升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收益分配条
款,并对《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
件做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基金账户号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
有效表决票。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红利机遇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
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5 月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均为有效;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
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
基金份额;
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
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
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升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竞
争力,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
议案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红利机
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基本情况
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修改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 0 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事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
照《关于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基金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
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
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
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了保障华安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
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华安
红利机遇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
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
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
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
准备。
如果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
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021-38969999 咨询相关情
况。
特此公告。
